首先,从法律角度来看,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:“连带债务人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,并承担连带责任。”这意味着,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债务本金,而不包括利息损失。因此,在借贷合同中,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承担的范围,那么连带责任人只需要承担债务本金的责任,而不能追偿利息损失。
其次,从实践角度来看,连带责任的保障力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。比如,在债务人违约时,债权人需要进行追偿行为,而这种行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。此外,如果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消失,那么债权人也很难获得任何赔偿。因此,连带责任并不能完全保证债权人的利益,尤其是在利息损失方面。
最后,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,借款人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风险。比如,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比例,以及如何追偿利息损失。此外,借款人还应该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,确保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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