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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教师遗属配偶补助标准
更新时间:2024-04-27 11:05:22

  1、机关、事业单位退职人员去世后,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,不能按在职去世人员遗属补助的规定办理。

  2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当时,其配偶没有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,如果现在符合遗属补助条件,可以按规定给予生活困难补助。

  3、非正常死亡的人员除犯有严重罪行畏罪自杀的以外,其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按正常死亡对待。

  4、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(不含执行劳动保险制度的)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,遗属生活补助问题,应该根据“困难大的多补助、困难小的少补助、不困难的不补助”的原则办理。

  5、补助对象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,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。

  6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,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。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,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。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,应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。

  7、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,不包括岳父母和公婆等非直系亲属。

  8、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18岁的子女、弟妹毕业离校后,无论就业与否,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。

  9、“年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”中的学校,是指普通高等学校、中等专业学校、技工学校、普通中学。

  10、死者遗属补助金额确定后,其配偶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部分,不抵消遗属生活补助费。

  11、工作人员死亡时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,后来原单位改为企业的,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以继续按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;工作人员死亡时在企业,后来单位改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,则不能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。

  12、遗属上大学毕业后又考取研究生的,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,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。

  13、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,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所在地机关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遗属补助标准执行。

  14、2004年1月1日执行新标准后,离退休、工作人员遗属原领取的其他各种单项补贴等均不再保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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